理事官是澳葡歷史上的重要角色。他負責關稅的徵收及其貨物的出售,以及一切與公共開支有關的事務。他是澳門議事會的司庫。葡印總督於1738年5月2日作出決定,將理事官與司庫職能分離,並制定了議事會的司庫制度,命令議事會執行。但是,直到1742年,澳門議事會才執行了葡印總督的命令,實現了理事官職能與司庫職能的分離。司庫職位分離以後,理事官繼續負責與自己工作有關的開支。1768年以後,葡印總督的規則繼續得到葡印總督的強調和議事會的貫徹。1784年澳門海關建立後設置的“海關及監督”,由王室法官兼任,而非理事官。理事官司庫職能的沿革構成了澳葡自治權力結構演變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