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春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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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基督教弛禁的澳門交涉
作者
郭衛東
簡介

1704年11月2日,羅馬宗教法庭對中國的禮儀問題作出“裁決”,挑起了在基督教入華史上具劃時代性質的“禮儀之爭”;1705 年,教皇特使鐸羅(Charles-Thomas Maillard de Tournon)由澳門入華,傳達教宗敕令,廢止耶穌會士奉行的在華傳教的“合儒”政策,康熙皇帝與教皇格勒孟十一世的爭執加劇;1706 年,清廷實行西方傳教士入華必須持有“印票”的制度(清政府向尊重中國禮儀的傳教士核發的特許證),無“票”者的活動將被查禁,他們多被逐往澳門;1725 年,即位不久的雍正發佈“禁教令”,把天主教作為違禁教派明確載入《大清律》,使禁教由文化政治舉措提昇為法律乃至國策規範。自此以降一百二十年,對基督教的查禁政策,清朝始終奉行不替,且愈益嚴厲。此一局面到鴉片戰爭之後方才改觀,禁教政策一變而為弛禁政策。此乃清朝國策的重大修改和有清一代外交和宗教政策的重大變動,聯繫到此後延綿不絕的民教衝突的發生,聯繫到此後教會在華的一系列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的活動,這紙弛禁令的意義就愈發大了。對於這一重要事件,揆其內幕,仍有不少疑點有待澄清。而頗有意思的是,弛禁交涉主要在澳門進行。迄交涉幾近三百年前,澳門是明清之際天主教傳入中國的最早地區,時光荏苒,此時澳門又成為基督教弛禁交涉的談判處所。其中緣由恐亦絕非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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