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夏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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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清代澳門涉外命案司法審判程序
作者
劉景蓮
簡介

澳門涉外命案的司法審判,以1849 年澳門總督啞嗎宣佈澳門為自由港為界,因前後所適用的法律制度不同,而分為兩個時期。1849年前澳門的涉外命案,迄今未見到明代澳門涉外命案審理的文獻記載。鑒於以上兩點,本文將澳門涉外命案的研究時限,限定為1849 年前的清代。

清朝對命案的審理極為重視,案件審理以文書形式,層層上報,逐級覆核。皇帝作為文書覆核的終點,行使最終裁定權。縣、府、司、院四級地方政府到清中央朝廷,原則上都應保存有每宗命案的完整文書。但是,歷經滄桑,地方官府保存的文書大都蕩然無存。葡萄牙東坡塔檔案館保存的清代文書中,存有六宗澳門涉外命案的審判文書二十九份。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保存有十二宗命案的資料。 這些資料,記錄的是實判案例,為研究清代澳門涉外命案提供了可靠的資料基礎。

清代華、葡為主的澳門居民,和平共處,共謀發展,形成這個國際化城市發展的主旋律。但不同國籍的居民,難免因財產、債務問題發生衝突,形成民事糾紛;因盜竊、鬥毆等引發刑事案件,甚至釀成命案。涉案人一方為華人,另一方為外籍人士的案件,現代法律稱其為涉外案件。涉外案件,特別是涉外命案的司法審判,案件的主審官及其審判依據何國的法律,兇犯的死刑執行按照何國慣例、由何國人行刑等諸多環節,構成司法審判程式的主要內容,充份體現出主權歸屬。

本文在對中外文檔案及文獻記載整理研究的基礎上,首先概括說明澳門涉外命案的概況、特點,然後理清1849年前清代澳門涉外命案司法審判程式的發展變化兩大過程,探究乾隆九年定例在乾隆年間得以確立的原因。最後,論述乾隆九年後與內地有別的澳門涉外命案司法審判程式及其客觀事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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