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比丹.莫爾(Capitão-mor)制度是16-17 世紀葡萄牙為控制其遠東殖民地和定居點所實施的特許制度。受國王專任委派的貴族通常須自費裝備船隻,並在指定的年份中完成航海使命。由於加比丹.莫爾兼有貿易總監、艦隊司令和外交代表等多種使命,並有權處理所到之處的行政事務,故被稱為“移動總督”。
由於該制度的複雜政治內涵及其鉅大的現實利益,加比丹.莫爾在澳門始終面臨兩方面的挑戰:前者是不斷增長的澳門市民的自治要求,後者是西班牙人的不斷滲透。隨着澳門商人自治機構的不斷完善,加比丹.莫爾許可權逐漸縮小至專營海上事務的有限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