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廣東蜑民婚俗初探

董立功

     蜑民是福建、廣東水上居民的代稱。廣東蜑民主要分佈在珠江流域。因為常年生活在水上,蜑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廣東蜑民並沒有留下關於自己婚姻習俗的文獻記載。但在明清地方誌、文人筆記和文學作品中,存有大量關於蜑民婚姻習俗的描寫。通過對這些材料的挖掘和整理,有助於我們瞭解明清時期廣東蜑民的婚姻習俗,也為我們進一步研究廣東蜑民婚姻習俗打下了基礎。

     蜑民,史籍中又寫作蜒民、疍民、蛋民,是福建、廣東水上居民的代稱。關於蜑民的由來問題,學術界歷來說法不一。從生活習俗來看,大致可以認為是古越人的後代。廣東蜑民主要分佈在珠江流域,其中尤以在西、北、綏三江匯流處的三水河口聚居者為多。

     明清文人筆記中的蜑民婚俗

     在明清文人的筆記中,保留了大量關於蜑民生活習俗的記載,其中也涉及蜑民的婚姻習俗。

     《西事珥》是明朝魏浚 (1553-1625) 所著的一本筆記著作。魏浚,號蒼水,松溪縣城關人,明萬曆重臣,學問淵博, 著述甚多。魏浚的《西事珥》內容涉及山川地理、風土、時政、故事人物、物產、仙釋神怪、民族策略等。據《西事珥》卷八載:

     蜑人所祀神宮皆畫蛇像,相傳以為蛇種,以舟為宅,或編蓬水滸,謂之水欄。惟捕魚食之,不事耕種,無土著,亦不與土人通婚。能辨水色,以知龍之所在,故又謂之龍人。莫登庸,蜑產也。(1)

     根據《西事珥》的記載,蜑民的祭祀對象為蛇,而蛇為古閩越人的崇拜對象。由此我們可以斷定,蜑民與古閩越人存在着某種聯繫。另外,“不與土人通婚”的記載表明,水居的蜑民通婚主要局限在其內部,而不與陸居的“土人”通婚。

     明代鄺露 (1604-1650) 所著《赤雅》被譽為“明代的《山海經》”。鄺露,廣東南海人,字諶若,號海雪。鄺露早年因被革除功名而流落它鄉。他在廣西期間,迷戀於桂林山水,所見所聞,秘聞殊俗,遣於筆端,得194條,彙集而成。據《赤雅》卷上載:

     蜑人神宮畫蛇以祭,自云龍種。浮家泛宅,或徃[一本作住]水滸,或住水瀾[一本作欄],捕魚而食,不事耕種,不與土人通婚,能辨水色,知龍所在,自稱龍神[一本有人字],籍稱龍戶,莫登庸其產也。(2)

     經過對比可以發現,《赤雅》基本延續了《西事珥》中關於蜑民居住、生活的記載,祇有個別文字有所出入。在《赤雅》中,我們同樣看到了蜑民“不與土人通婚”的記載。

     屈大均 (1630-1696) 是明末清初的學者、詩人,廣東番禺人,有“廣東徐霞客”的美稱,著有《翁山詩外》、《翁山文外》、《翁山易外》、《廣東新語》及《四朝成仁錄》。《廣東新語》成書於屈大均晚年,是一部很有價值的清代筆記。

     屈大均在《廣東新語》中曾形象地描述了廣東蜑民結婚時的習俗。據該書卷十八載:

     諸蜑以艇為家,是曰蜑家。其有男未聘,則置盆草於梢。女未受聘,則置盆花於梢,以致媒妁。婚時以蠻歌相迎,男歌勝則奪女過舟。其女大者曰魚姊,小曰蜆妹。魚大而蜆小,故姊曰魚,而妹曰蜆云。[⋯⋯] 諸蜑亦漸知書,有居陸成村者。廣城西周墩、林墩是也。然良家不與通姻,以其性兇善盜,多為水鄉禍患。(3)

     屈大均文中的“梢”古同“艄”,指船舵尾。可見,直到清代,蜑民的結婚對象仍主要局限在蜑民內部。和漢族一樣,蜑民結婚也需要借助媒婆。但蜑民也有一些與漢族不同的婚俗,如青年蜑民男女之間通過在船尾擺放花草來表明自己的單身身份。要討得姑娘芳心,男方還須過“蠻歌”這一關。在迎娶當天,男方祇有“歌勝”,才能順利娶到新娘。屈大均的這段記載後來成為廣東各種地方誌描繪蜑民婚姻習俗的藍本。

     《夢厂雜著》係清代俞蛟 (1751-?) 所著。俞蛟,字青源,號夢厂,浙江山陰 (今紹興) 人。俞蛟一生,功名不遂,乾隆、嘉慶間曾在南北各地做幕僚,輾轉顛沛,倒也遍及各省,於是記下各處風土人情,文筆清新耐讀,頗為可喜,又多有當時風貌的第一手鮮活感,較之名著正史,更多一份真切。據《夢厂雜著》卷十載:

     潮嘉曲部中半皆蜑戶女郎。而蜑戶惟麥、濮、蘇、吳、何、顧、曾七姓。以舟為家,互相配偶,人皆賤之。間嘗考諸紀載,蜑謂之水欄,辨水色即知有龍,又曰龍戶。(4)

     俞蛟不僅“考諸紀載”,而且曾到廣東進行過實地考察,所以其記載的可信度很高。俞蛟在《夢厂雜著》中沒有再沿用《西事珥》、《赤

雅》中的文字,而是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歷記載。《夢厂雜著》中所記蜑民“互相配偶”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蜑民與陸上居民不通婚姻的狀況。

     此外,明清時期一些來華遊歷的西方人也注意到了蜑民這一特殊的群體,並留下了一些文字記載。屈大均在《廣東新語》裡對蜑民婚俗的描寫,就被道光年間法國人伊凡 (Dr.Yvan) 所寫的《廣州城內》一書內容所證實。據伊凡記載:

     在收穫季節,這個階層的任何男子想要結婚,就會去附近的田裡,收集一束稻米,繫到他的一隻船槳上。然後,他出現在所看中的船家女面前,把槳插到水裡,繞着對方的船走幾圈。第二天,如果後者接受了他的敬意,就輪到她在自己的槳上繫一束花,來到和他訂婚的這家附近划船。然後親友們聚集在女孩的船上,唱一些民歌。婚禮就這樣舉行了。(5)

     伊凡是1844年法國來華公使拉萼尼 (M. de Lagrene) 的隨員,曾在廣州富商、官員潘仕成的陪同下在廣州作短暫停留。《廣州城內》即是伊凡在廣州所見所聞的記錄,具有重要的史料價值。根據伊凡的描述,青年蜑民男女之間通過在船尾擺放稻米和花朵來表明自己對對方的愛慕之情,這與屈大均在《廣東新語》中描述的情節非常接近。

     明清地方誌中的蜑民婚俗

     關於廣東蜑民的婚姻習俗,明清廣東地方誌等古代文獻中已有一些零星記載。

     道光年間總督阮元主持修纂的《廣東通志》,以其結構完善、史料價值高等優點,被學術界稱為現存六種廣東省志之最佳本。阮元主持修纂《廣東通志》時,也注意到了蜑民獨特的婚俗。據道光《廣東通志》卷三百三十載:

     蜑戶,其種不可考。以舟楫為家,捕魚為業,[⋯⋯] 土人目為蜑家,不與通婚,亦不許陸居,朝夕惟局蹐舟中,所得魚僅充一飽,男女衣不蓋膚。蜑家有男未聘,則置盆草於梢,女未受聘,則置盆花於梢,以致媒妁。婚時以

蠻歌相迎,其女大曰魚姊,小曰蜆妹,以魚大而蜆小也。

     在道光《廣東通志》中,關於蜑民的婚俗,我們可以獲得如下資訊:1) 水居蜑民不與陸上居民通婚。2) 蜑民內部通婚也需要借助媒婆。3) 青年蜑民男女之間通過在船尾擺放花草來表明自己的單身身份。4) 蜑民結婚當天需“以蠻歌相迎”。

     與道光《廣東通志》相比,道光《肇慶府志》對蜑民婚俗的描繪更細緻一些。據道光《肇慶府志》卷三載:

     婚娶率以酒相饋遺。群婦子飲於洲塢岸側,兩姓聯舟,多至數十,男婦互歌。男未聘,則置盆草於梢,女未受聘,則置盆花於梢,以致媒妁。婚時以蠻歌相迎,其女大曰魚姊,小曰蜆妹,以魚大而蜆小也。

     通過閱讀道光《肇慶府志》我們又獲知:1)酒在蜑民結婚時也是不可缺少的。2) 蜑民結婚也注重場面的熱鬧,結婚當天,“兩姓聯舟,多至數十”。畢竟結婚不祇是兩個人的事,還是兩個家族的盛事。3) 到道光年間,雖然蜑民在結婚時仍保留了自己獨特的一些婚姻習俗,但也受到岸上漢族婚姻習俗的影響。水上蜑民與陸上漢人的婚俗開始趨同。

     作為肇慶府下轄縣之一的陽江縣,在其縣誌中也保留了一些關於蜑民婚俗的記載。據道光《陽江縣志》卷八載:

     蜑,其種不可考。舟楫為宅,釣網為生,無冠履,不諳文字,性耐寒,雖隆冬霜霰亦跣足單衣,無皸瘃色。婚娶率以酒相饋遺。婦子飲於洲岸,是夕兩姓聯舟,多至數十艇,賡唱迭和以為樂。

     在道光《陽江縣志》中,對於蜑民婚俗的描述並未超出《廣東通志》和《肇慶府志》。不過,道光《陽江縣誌》中蜑民的形象更加鮮明,其“水上居民”的特徵更加明顯:1) 在衣着方面,蜑民“無冠履”;2) 在受教育方面,蜑民“不諳文字”;3) 在體質方面,蜑民“性耐寒”。蜑民的這些特徵都是明顯有別於陸上漢族居民的。

     作為肇慶府另一下轄縣的四會縣,在歷史上也是蜑民重要的聚居地區之一。四會縣的縣誌中也有關於蜑民婚俗的記載。據光緒《四會縣誌》載:

     蜑戶,其種不可考。倚舟楫為宅,事網釣為生,見水色則知有龍,故又曰龍戶。性粗蠢,無冠履,不諳文字,能入水不沒。客船有遺物於水者,必命此輩探取之。且耐寒,雖隆冬霜霰亦赤足單衣,無皸瘃色。婚娶率以酒相饋遺,群婦子飲於洲塢岸側。是夕兩姓聯舟多至數十,男婦互歌。

     在光緒《四會縣志》中,對蜑民婚俗的描寫幾乎和《陽江縣志》的描寫完全相同。根據時間先後判斷,應是光緒《四會縣志》抄錄了道光《陽江縣志》的部分內容,但光緒《四會縣志》補充了蜑民被稱為“龍戶”和蜑民“能入水不沒”的材料,強調了蜑民水性好的特徵。

    經過對比閱讀我們發現,無論是道光《廣東通志》和《肇慶府志》,還是道光《陽江縣志》和光緒《四會縣志》,其中對廣東蜑民婚姻習俗的記載基本相似,如:1) 都有蜑民不與陸上居民通婚的記載;2) 蜑民內部通婚也需要借助媒婆;3) 結婚當天都需要唱“蠻歌”。這些情節表明:到清末,蜑民婚姻仍保留了個別獨有的習俗,但也開始受到陸上居民婚俗的影響。

     文學作品中的蜑民婚俗

     與地方誌和文人筆記相比,詩歌、小說等文學作品的價值歷來被史家所忽視。文學作品的史料價值,如歷代的詩歌、小說等,長期以來未能作為史料進入史學家的視野。著名史學家陳寅恪在挖掘文學作品的史料價值方面,做了許多開拓性的工作。陳寅恪的《元白詩證稿》、《柳如是別傳》等著作就是他在“以詩證史”方面所取得的重要成果。而在明清文人的筆記和文學作品中,也保留了大量關於蜑民婚俗的材料。

     竹枝詞是一種詩體,是由古代的民歌演變過來的。其作品大體可分為三大類:一是由文人搜集整理保存下來的民間歌謠;二是由文人吸收、融會竹枝詞歌謠的精華而創作出有濃鬱民歌色彩的詩體;三是借竹枝詞格調寫出的七言絕句。竹枝詞對於一地歷史文化的研究,具有無可替代的史料價值。

     竹枝詞的作者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土生土長的在地文人,他們熟諳鄉邦掌故及當地的風俗民情;另一類是外來的觀察者,這些人對於異地的風俗充滿了好奇,但因缺乏對當地社會的瞭解,其觀察往往流於表面。

     李調元 (1734-1803),四川羅江人。清代戲曲理論家,詩人。字美堂,號雨村,別署童山蠢翁。其詩作多反映民間疾苦,著有《童山全集》,撰輯詩話、詞話、曲話、劇話、賦話著作達五十餘種。

     李調元任廣東學政時,曾寫下〈南海竹枝詞〉十首,主要記珠江三角洲漁民的生活和風俗。在竹枝詞後往往附有註,簡略介紹所記的風物風俗來源、特點或與之有關的典故。據李調元《童山詩集》中的〈南海竹枝詞〉載:

誰家心抱喜筵看,迎得花公結彩來。

不知蜑歌定誰勝,隔簾催喚打糖梅。(6)

詩中的“心抱”,是粵人對“新娘”的稱呼。“蜑歌”,即地方誌中所提到的“蠻歌”。這首〈南海竹枝詞〉反映了清代廣東珠江流域蜑民的婚禮習俗。結婚當天設喜筵招待客人,是各地共有的習俗,但新郎迎娶新娘時要唱“蜑歌”,親友向新人索要糖梅吃,則是以船為家的蜑民獨有的婚姻禮俗。又據〈南海竹枝詞〉載:

廣州夫娘高髻妝,不戴素馨必瑞香。

見客纖纖紅指甲,一方洋帕獻檳榔。(7)

李調元註云:“蜑人有夫之婦曰夫娘”。這首竹枝詞生動地描繪了廣州漁家已婚婦女的髮型、頭飾和待客方式,也反映出廣州地區的尋常百姓已在試用舶來品的沿海特色。

     李調元不是廣東人,他所寫的廣州竹枝詞,大多帶有走馬觀花的特徵。李調元筆下的粵地風情,雖生動有趣,但因為對粵人的生活缺乏深入瞭解,觀察一般流於表面。

     清光緒年間,上海的馬溪吟香閣主人編了一本《羊城竹枝詞》,收入廣州竹枝詞一百八十餘首,作者近八十人,其中廣東作者居多,也有一些外地作者。《羊城竹枝詞》是現存比較完備的廣州竹枝詞集。從這個集子裡,我們可以看到一幅幅廣州風俗畫,瞭解到當時廣州的風土民情。如《羊城竹枝詞》中收錄了鄧顯所寫的〈不相親〉:

兩家邂逅粵江濱,難把衷情訴與人。

妾在孖舲郎快艇,與郎對面不相親。(8)

     由此可見,到清末,蜑民之間通婚也需要借助媒婆。這首竹枝詞恰恰反映青年蜑民男女之間互相愛慕,但因為沒有媒婆牽線搭橋,暗自神傷的情形。

     除了竹枝詞之外,小說的史料價值也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關注。晚清是中國小說史上的一個繁榮時期,大量優秀的小說存在着可供挖掘的史料價值。晚清小說中多有涉及廣東女性蜑民。《夜雨秋燈錄》就是晚清筆記小說中的知名之作,作者宣鼎(1832-1880),字子九,又字素梅,號瘦梅,又號邋遢書生、金石書畫丐,安徽天長人,是我國晚清著名的小說家,戲劇家、詩人、畫家。《夜雨秋燈錄》以描寫廣州花艇(即專門從事賣淫活動的蜑船)女子居多,故事內容較為低俗。如《夜雨秋燈錄》卷三〈記珠江韻事〉載:

     羊城每當士子雲集之時,珠江風景,分外清娛。其往遊各埠,呼妓侑酒者,紛如也。有某生狎一妓, 名阿雲, 甚為眷愛, 形影不離。(9)

     《夜雨秋燈錄續集》卷三〈珠江畫舫〉引有鄒子《樂生筆記》中〈江山船〉一文,其文內容如下:

     江山近水人家,各置一巨舫,畫板明窗,巨麗宏敞。父盪槳,母操舵,兄親執纜,女任烹調。其女子率幼習絲竹歌舞,破瓜時便使應客。臨風咳唾,若即若離,或一二姝,或三四姝,皆靚妝,將以誘過客,弋重資也。富商大賈,往往傾囊登岸,惡矣,而不知廣東珠江花舫,其惡更有勝於此乎者。(10)

由此可見,在《夜雨秋燈錄》中,蜑民婦女的形象基本為負面,這無疑是帶有偏見的。這種偏見可能是慣性使然,也可能是為了小說銷量而故意歪曲。

     在《夜雨秋燈錄》中,也保存了一則關於蜑民婚姻制度的記載。據《夜雨秋燈錄》卷三〈船女奇緣〉載:.

     網船女子阿巧者,故小家女也。始生時,父母不欲舉之,為網船某嫗乞歸撫養,以為童養媳爾。乃阿巧至十一、二齡,姿容即明媚可喜,某媼頗鍾愛之,不令作船上生活,凡拖篙打槳諸務,皆不問也。阿巧性尤慧,能得媼之歡心。又數年,媼稍裕,另置一艇,使阿巧守之,而日與其子駕舊船出謀食。蓋以其子亦將弱冠,故令遠之也。(11)

     小說中的素材往往來源於現實。《夜雨秋燈錄》的作者宣鼎生活在晚清,小說應該是晚清廣東社會的一個縮影。由此可見,童養媳制度在晚清廣東蜑民中還是比較普遍的。在蜑民中,如果生下的是女孩,而父母又無能力或不願意撫養,往往就將女兒送給別人作童養媳。

     近代學者對廣東蜑民婚俗的關注

     地方誌、文人筆記和文學作品中對蜑民婚俗的描寫雖然生動,但畢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學術研究。而且往往祇注重描寫婚禮當天的一些儀式,祇強調其中的某些細節,而忽略了對婚禮前後一些習俗的記錄和分析。近代以來,蜑民婚姻習俗問題也引起部分學者的關注和研究。

     伍銳麟是較早關注蜑民婚姻習俗的一位學者。1934年,伍銳麟在《嶺南學報》第三卷第一期上發表的〈沙南蜑民調查〉(12) 一文,就是對沙南蜑民系統調查的成果。

     伍銳麟調查後發現,在婚姻形式方面,沙南蜑民基本都是一夫一妻制。據伍銳麟調查,在整個沙南村,除三個人有納妾行為外,其餘都是一夫一妻制。另外,入贅和童養媳的風氣在沙南很是盛行。

     沙南蜑民結婚的時間也很特殊。據伍銳麟調查:“迎親的時候每在晚間舉行。由男家駛艇到女家迎接新娘。富有的人家,常常把迎親的大艇鋪張得很堂皇,張燈結綵,音樂悠揚,裡面載着男家的親族,齊來迎接新婦。至於女家也是特租幾隻紫洞艇泊在村邊,佈置得齊齊整整,女家的一切親友都歡聚在艇上,新娘也在其中。是晚大排筵席,歡宴親友,乃至男家的迎親艇到來之時,照例女家先請到來迎親的男家各親屬過艇飲茶。茶畢,新娘穿戴了紅袍綠裙和鳳冠,由大衿負她過去男家的迎親艇中。嫁妝就在此時跟着搬過艇。新娘過艇後,女家高燃炮仗,並說些吉祥話,送着鼓樂喧天的迎親艇開駛到男家去。”(13)

     陳序經是另一位較早關注廣東蜑民婚姻習俗的學者。他在所著《蜑民的研究》一書中專門用了一章的篇幅 (14) 來論述廣東蜑民婚俗問題。

     不過,在陳序經20世紀40年代年撰寫《蜑民的研究》時,蜑民的婚俗已與廣東地方誌中的記載大不相同了。陳序經分析道:“這些原是原始民族的一種婚俗,現在這種風氣已大大改變。置草置花以致媒妁以及歌勝奪女的風俗都很少見。現在他們的婚俗,已經和陸上居民沒有很大的差異。這也許受了陸上人的影響罷。”(15)

     1949年後,中國共產黨對於生活在水上的蜑民群體很是重視,並針對蜑民仍處賤民地位、備受歧視的現狀出台了一些政策。(16) 當時中南行政委員會下屬的民族事務委員會曾將其對珠江流域蜑民的調查情況彙編成書,書中保留了大量關於珠江流域蜑民婚俗的資料。

     珠江流域蜑民結婚的儀式大致如下:男女雙方的家長憑媒人的介紹,看中合意後須娶女子的生辰八字,給算命先生合命,如果合了,就由女方開禮單,開禮單時多請出嫁的長女回來商量,決定向男家取多少彩禮。如果男家同意這份禮單,便要給女家下定,作為訂婚。結婚時,要擇定吉日,做大禮和過門。做大禮的日子在過門之前三、四天不等,但不超過十日。做完大禮,女家便準備將女兒出嫁,女的出嫁前一星期不去別艇。在結婚的前一天,男女雙方都要行“脫殼”、“洗六郎”和“上頭”這幾種儀式。到新娘過門時,多擇天未亮三、四更的時辰,身上穿着一個出嫁的血肉衫,頭上梳一個“受難髻”,髻上裝一個“龜殼”(龜殼形的髮蓋),由女家用艇送到男家去。到了男家的船上時,新郎站在船頭拿着一把摺扇打新娘一下,然後入船內。新娘入門後,便和新郎同拜當天,拜祖先,然後新娘到男家所有親屬的船艇上裝香參拜一番,拜完便要回女家,這叫做“回腳步”。到下午三、四點鐘,男家便派艇來接,接回男家後便向新郎的父母親屬敬茶,之後便設酒席招待親友。晚上也有鬧新房的習俗,但多數是唱歌對答,每唱一首歌便放一串鞭炮。(17)

     中南行政委員會調查蜑民婚俗的時間是建國初期,此時的蜑民仍在很大程度上保留着舊式的婚俗。而由惠西成、石子編、由廣東旅遊出版社1988年出版的《中國民俗大觀》收錄的〈廣東蜑民的婚俗及其他習俗〉一文,則更多地反映了新時代廣東蜑民的婚俗。文章寫道:

     蜑民的婚俗,雖和陸上居民一樣,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其婚慶有自己的特色。談婚時,先將男女雙方生辰請相士推算,如算得雙方八字無礙,媒人再將兩邊的家庭詳細情況通告對方家長,然後雙方家長再商酌禮金,若男家不允女家提出的條件,便封回一個“紅包”,把“年生”送回,此門婚事便告吹了。餅禮則同陸上居民大同小異,突出不同的是要加檳榔五七十斤。婚禮宴客也不在艇中舉行,而是擇一開闊、平坦的沙灘,以地當席,大碗公當杯,暢飲慶祝。(18)

     上文所描寫的蜑民婚俗,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受到陸上居民婚俗的影響。甚至連婚禮都搬到岸上進行了。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隨着社會地位的提高,水居蜑民已經逐漸被陸上居民接納和同化,其風俗也受到陸上居民的影響。

     此外,和廣東毗鄰的港澳,也曾存在大量的水上居民。也有學者專門對港澳地區水上居民的婚俗進行研究。

     1989年,廣東人民出版社出版了學者陳謙所著的《香港舊事見聞錄》一書。陳謙在書中專門用一章的篇幅來討論香港居民的“婚喪舊俗”。因香港居民中粵籍者居大多數,故一切舊俗多與廣州相同。據書中記載:

     兒女長成,倘無親友為之介紹對象,則每假手於媒婆。這類婚姻,由媒人先送庚帖給男女兩家。若男方父母認為合適,乃將兒子的八字與女子的八字一併交給占算者推算,看看有無相克。倘占算者認為吉利,於是將男方庚帖及兒子的相片一併使媒人送給女家。女家亦經過推算後,初步同意,媒人乃進一步為兩家兒女相攸(俗稱相睇)。相攸之後,還要經過“送利市”、“借時”、“送日”、“文定”、“大禮”、“送奩”、“迎親”等程式,新郎才能將新娘娶進門。(19)

     1999年,學者黃鴻釗所著的《澳門史》一書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黃鴻釗在書中專門對澳門水上居民的婚喪風俗進行了調查。據調查,澳門居民的婚俗主要是採用廣東一帶流行的民間婚禮,主要做法有:
     首先是媒婆說親,如果雙方家長同意,第二步便是男方向女家下聘禮,女家收了聘禮女子便是男家的人了,再不許變更。第三步是擇吉日迎親,南方要用花轎將新娘抬回來,水上居民則用一隻小船載回來。花轎抬到男家,新娘走出花轎時新郎要用摺扇輕輕地敲一下新娘的頭,表示她進婆家須聽話。當年新郎新娘要穿得花花綠綠大紅大紫。接下來便是拜堂、入洞房等等。(20)

     2002年,朱德新、孟慶順、周運源三人合著的《二十世紀澳門漁民研究》由中國檔案出版社出版。本書第三章為“漁民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其中第二節專門談到了澳門漁民的婚嫁習俗。據書中記載:

     據澳門老漁民陳述,過去澳門女子結婚前,一般都有一塊紅色蓋頭布掛在臉部,祇是結婚後的女子才取下此布。澳門男女漁民開始由媒婆介紹認識,雙方父母都同意後,則商定選擇黃道吉日完婚,並由男方租用“新娘船”,[⋯⋯] 結婚當天,男方一名兒女雙全、夫妻雙全的中年婦女(所謂好命婆)隨同新郎的姑媽坐着“新娘船”前去迎親,新娘船達到時,女方親戚中也有一位夫婦、子女雙全的中年婦女背着出嫁新娘跨入迎親的“新娘船”中,並開往男方漁船的停泊處。[⋯⋯]新娘被迎娶到男家時鞭炮齊鳴,夫婦首先舉行拜堂,然後請男方的父母和上輩人首先飲新娘茶。結婚擺喜酒,是用“流水席”的方式,從早到晚不停有酒席供應。[⋯⋯]到結婚的第三天,新娘則按慣例要返娘家住幾天,然後再正式返回新郎家居住。至此,漁民青年婚嫁的儀式正式結束。(21)

     2004年出版的《汕尾文史》第十四輯是民俗文化專輯,廣東學者葉良方在上面發表了〈汕尾市蜑民風俗文化史考〉(22) 一文,主要對汕尾蜑民的舊時婚俗進行了考察。文章第三部分為蜑民舊時婚嫁習俗,內容主要有:
     一、結婚年齡。舊時婚姻,男女雙方年齡15-18歲時便可討論婚嫁。

     二、認識形式。舊時婚姻,大都由媒人撮合介紹。

     三、婚姻過程:包括合婚、訂婚、聘婚、進茶、看日、完聘等。

     迎娶之日凌晨,女方船隻先離開新港,駛往一處海面停泊。然後,男方船隻張燈結綵,鳴放鞭炮,一邊行駛,一邊由兩位婦女唱着〈麻船歌〉向新娘船隻靠近。歌云:

氣蒼蒼,親家大舅船成鬃。

親家大舅撐好瀾,

給宛我們麻船娶新人。(蜑民麻船歌之一)

     接着,女方船上由兩位“好命媽”對歌。親戚朋友的船隻圍攏在旁聽漁歌湊熱鬧。當雙方船隻靠近時,“好命媽”一邊高舉着米篩,一邊口中唸着吉祥的詞語,同伴姐妹在旁用娘傘代替轎子遮着新娘過船。

     除了正常的媒妁婚娶外,舊時蜑民還通過“媳婦等”、“入贅”、“童養媳”和“收繼婚”(即“兄終弟及”和“叔亡侄繼”) 等方式進行婚配。

     由劉志文主編、廣東旅遊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廣東民俗大觀》則分析了舊時蜑民婚姻中曾經存在的近親繁殖的問題。書中寫道:

     蜑民的婚姻生活比較原始的,其婚俗雖然和陸上居民有相似之處,如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男女之間有一種搭布 (taboo) 的關係。婚姻不避近親,所生子女多不健康。[⋯⋯] 這是由於蜑民特定的社會環境和社會偏見造成的。蜑民以水為生,漂流不定,沒有相對固定的社會組織,其婚姻生活受到一般人歧視,因而其婚嫁選擇的範圍受到限制。(23)

     由此可見,舊時蜑民婚姻中的近親繁殖問題,一方面與蜑民所處的特定社會環境有關,另一方面與陸地居民對蜑民的歧視關係密切。

     餘 論

     因為常年生活在水上,蜑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蜑民本身並沒有留下甚麼文獻記載。但是,由於其獨特的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蜑民很早就進入了歷代文人和地方誌編纂者的視野,在歷代地方誌中,在歷代文人的筆記和文學作品中,留下了大量關於蜑民的記載。總的來說,明清時期,蜑民的婚姻主要局限在其內部,蜑民的婚俗與陸上居民之間存在着較大的差別。晚清民國以後,隨着社會地位的提高,蜑民逐漸被陸上居民接納,蜑民的婚姻習俗也受到陸上居民的影響,漸漸趨於同化。在近代以來學者的努力下,一批批新的材料被挖掘出來,成為重構蜑民文化形象的重要依據。而作為嶺南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蜑民文化,受到專家學者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對於蜑民婚俗問題的研究,仍有待於學者們的後續努力。

【註】

(1) [清] 魏浚:《西事珥》,載《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47冊,齊魯書社1996年,頁821。

(2) [清] 鄺露:《赤雅》,中華書局1985年,頁14。

(3) [清] 屈大均:《廣東新語》,中華書局1985年,頁485、頁486。

(4) [清] 俞蛟:《夢厂雜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7,頁182。

(5) [法] 伊凡 (Dr.Yvan) 著:《廣州城內——法國公使隨員1840年代廣州見聞錄》,廣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頁111。

(6) 李緒鑒:《華夏婚俗詩歌賞析》,延邊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頁207。

(7) 丘良任撰:《竹枝紀事詩》,暨南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頁354。

(8) 鄧顯:〈不相親〉,馬溪吟香閣著:《羊城竹枝詞》,1921年,頁18。

(9) (10) (11) [清] 宣鼎:《夜雨秋燈錄》,黃山書社1986年,頁248;頁158。;頁251。

(12) (13) 伍銳麟:〈沙南蜑民調查〉,《民國廣州的蜑民、人力車夫和村落》,廣東人民出版社2010年,頁93。

(14) (15) 陳序經:《蜑民的研究》之〈蜑民的家庭與婚姻〉,商務印書館1946年,頁146-158;頁156。

(16) 詹堅固:〈建國後黨和政府解決廣東蜑民問題述論〉,《當代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6期。

(17) 中南行政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辦公室編印:《關於珠江流域的蜑民》,內部出版,1953年,頁10-12。

(18) 參見惠西成、石子編:《中國民俗大觀》 (上),廣東旅遊出版社1988年,頁123。

(19) 陳謙:《香港舊事見聞錄》,廣東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頁353-363。

(20) 黃鴻釗:《澳門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508-509。

(21) 朱德新、孟慶順、周運源:《二十世紀澳門漁民研究》,中國檔案出版社2002年,頁43-44。

(22) 參見葉良方:〈汕尾市蜑民風俗文化史考〉,《汕尾文史》第十四輯“民俗文化專輯”,2004年版,頁54-55。

(23) 參見劉志文主編:《廣東民俗大觀》,廣東旅遊出版社2007年版,頁550。

本刊第88期〈澳門漁行歷史細說〉一文作者來函指正應勘誤如下:
1) 封面標題及篇題中的“漁行”應為“魚行”。

2) 頁51、左行29“武林前輩林晶師傅”應為“武林前輩林昌師傳”。

3) 頁56、右行35“澳門漁業聯合會”應為“澳門魚業聯合會”。

4) 頁60、右行2“十二個人坐在一起都是犯法”應為“十三個人坐在一起都是犯法”。

5) 頁65、右行9“三七式太極拳”應為“三十七式太極拳”。

6) 頁67、右行8-9“澳門無極養生功”應為“澳門無極養生氣功”。

* 董立功,廈門大學歷史系2011級博士生。

 

本冊第 58 頁開始
全文於本冊的 58-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