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遺產委員會


關於我們

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十六條 規定,設立文化遺產委員會,作為特區政府的諮詢機構,負責就文化遺產保護事項發表意見,以促進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按第4/201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規定,文化遺產委員會負責具職權依法就徵詢其意見的事項發表意見;委員會尤其具職權根據《文法遺產保護法》的規定,就下列事項發表意見:

  1. 不動產及動產的評定建議;
  2. 具建築藝術價值的樓宇或屬組成建築群、場所的不動產的拆除許可;
  3. 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的更改使用申請;
  4. 訂定緩衝區;
  5. 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以及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二十九條(五)項規定所指明的位於緩衝區的不動產被出售,或以該等不動產作代物清償時,澳門特別行政區行使取得的優先權;
  6. 產生巨大影響的公共或私人工程的規劃條件圖及工程計劃;
  7. 取得或徵收被評定、待評定以及位於緩衝區且處於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狀況的不動產;
  8. 適用《土地法》的制度,以國有土地的權利交換包括在建築群、場所及緩衝區內的土地以及被評定或待評定的不動產;
  9. “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劃或局部計劃;
  10. 被評定或待評定的動產的永久出境;
  11. 發現考古物及考古遺跡勵的給予及訂定;
  12.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管理指引;
  13. 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清單;
  14. 項目入選《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及除名;
  15. 識別和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16. 對保護具文化價值的不動產的工程提供財政或技術支援。

 
委員會尚具下列職權:

  1. 提出促進保護文化遺產的方案及建議;
  2. 通過委員會內部規章。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8/2019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社會文化司司長,由其擔任主席;文化局局長,由其擔任副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或其代表;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文化局代表一名;尤其在建築、規劃、歷史,文化範疇的專家或學者,以及公認具能力的社會人士,人數最多十二名。主席可邀請其他部門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對商討事宜有認識或經驗的人士列席委員會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成員名單        
主席 :社會文化司司長
副主席 :文化局局長
成員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
成員 :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成員 :土地工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成員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其代表
成員 :文化局代表
成員 :胡祖杰
成員 :莫志偉
成員 :何嘉慈

成員 :林翊捷
成員 :蕭志泳
成員 :邢榮發
成員 :黃中原
成員 :楊開荊
成員 :Maria José do Carmo de Freitas
成員 :陸南德
成員 :黃婉妍
成員 :António Rossano de Jesus Montei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