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九/二○○八号法律修改及第三九○/二○○八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第一二/二○○○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全文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负责实体应最迟於十月十五日公开未送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名单。
为此,文化谘询委员会特此通知已获确认属於文化界别的法人,由即日起(自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可透过文化局网页(www.icm.gov.mo )内的文化界别法人确认办法专栏,查阅未在法定期限前(即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前)向文化谘询委员会送交年度总结报告之名单。
自公开上述所指名单後五日内,相关人士得以错误或遗漏为依据向委员会以书面提出声明异议。声明异议送交文化谘询委员会(澳门塔石广场文化局大楼)。
如有垂询,请致电八三九九六九六九或八三九九六三三○与委员会秘书处罗小姐或潘小姐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