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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

        按十月二十六日第   47/98/M    號法令規定,製作及導演下列性質之影片、紀錄片或廣告片,在拍攝前二十天,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申請拍攝許可。

  1. 以本地區為主題或背景;

  2. 需在公共街道進行拍攝,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別效果及火器。

但如屬下列的情況者,便不須進行有關的拍攝申請:

  1. 由政府公共機關或公共機構製作及導演之影片;

  2. 在社會傳播媒介範圍內,為新聞用途而進行之拍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