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
按十月二十六日第 47/98/M 號法令規定,製作及導演下列性質之影片、紀錄片或廣告片,在拍攝前二十天,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申請拍攝許可。
以本地區為主題或背景;
需在公共街道進行拍攝,又或使用爆炸物品或特別效果及火器。
但如屬下列的情況者,便不須進行有關的拍攝申請:
由政府公共機關或公共機構製作及導演之影片;
在社會傳播媒介範圍內,為新聞用途而進行之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