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nuC
|
《學 生 守 則》
一. 報名及取錄
-
1) 報讀生必須為澳門合法居民。
- 2) 報讀生取錄之年齡,以符合所報讀科目之規定為準。
- 3) 報讀生之入學資格,以入學試成績評定。
- 4) 報讀生面試時,須出示曾修讀有關科目之證書或成績證明,以作錄取資格參考之用。
- 5) 被取錄之新生,其修讀課程程度及授課教師由校方安排。
- 6) 報名期過後,本院恕不接受入學申請。
二. 註冊及繳費
- 1) 舊生必須在本院規定期限辦理繳費手續。
- 2) 新生必須在本院規定期限辦理註冊及繳費手續。
- 3) 於規定期限未有辦理繳費手續之學生,其學位恕不保留。
- 4) 學生繳費或查詢資料,均須出示本院發出之取錄通知書或學生證。
三. 紀律
本院學生必須﹕
- 1) 遵守本院之規章制度。
- 2) 尊敬教師及職員,愛護同學。
- 3) 上課專心聽講、虛心學習和服從教導。
- 4) 保持課室及環境清潔,愛護公物。
- 5) 保持寧靜,不得在本院內喧嘩,以免影響教學活動之進行。
- 6) 獲院方同意後,方可使用院內設備。
- 7) 進入本院時,必須攜帶學生證。
- 8) 準時上課及帶備上課用品。
- 9) 須自行保管貴重物品。學生財物如有遺失,本院概不負責。
- 10) 參與本院指定之一切與學習有關之活動。
- 11) 以本院名義在外參加公開表演或比賽前,必須得本院同意。
四. 處分
- 1) 學生如違反本守則,本院將作出以下之處分﹕
- 1. 口頭告誡;
- 2. 書面警告;
- 3. 記過;
- 4. 開除學籍;
- 5. 其他。
注﹕口頭告誡或書面警告四次作記過一次,學生一學年內累積記過四次者,
將被開除學籍。
- 2) 被開除學籍之學生,三年內不得再報讀本院。
五. 缺席
- 1) 學生因病或因事缺席,必須即時以書面向本院請假。如未能及時請假者,須于復課當日向本院遞交書面解釋。
- 2) 學生請假超過一個月者,需申請休學。
- 3) 學生無合理解釋而缺席者,作無故缺席論。
- 4) 學生遲到超過十五分鐘者,作無故缺席論。
- 5) 學生無故缺席超過一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時,其學籍將立即被取消;同時,本院將於兩年內不接受其修讀或報讀任何其他課程。
六. 休學及退學
- 1) 學生必須提前以書面申請休學,經院方批准後,其學籍始得保留。
- 2) 學生不得在一學年中,連續或間斷休學超過三個月,否則學院將按退學情況處理。
- 3) 休學生復學,必須辦理復學手續。
- 4) 已經註冊繳費之學生,如無意在本院繼續學習,退學時必須辦理退學手續,否則其修讀或報讀本院其他課程之資格將在兩年內被取消。
- 5) 學生於新學期開始前,申請休學一整學期(連續三個月),而獲院方批准,則可豁免繳交該學期之學費。
- 6) 休學少於一學期之學生仍需繳交整學期之學費。
- 7) 休學及退學之學生,已繳交之學費概不退還。
七. 遺漏事項
在本守則內沒有規定之事項將由本院主管人員處理,而最終決定權屬文化局局長。
| 澳門演藝學院
| 音樂學校 | 舞蹈學校
| 戲劇學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