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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生 守 則》

 

一. 報名及取錄

1) 報讀生必須為澳門合法居民。
2) 報讀生取錄之年齡,以符合所報讀科目之規定為準。
3) 報讀生之入學資格,以入學試成績評定。
4) 報讀生面試時,須出示曾修讀有關科目之證書或成績證明,以作錄取資格參考之用。
5) 被取錄之新生,其修讀課程程度及授課教師由校方安排。
6) 報名期過後,本院恕不接受入學申請。

二. 註冊及繳費

1) 舊生必須在本院規定期限辦理繳費手續。
2) 新生必須在本院規定期限辦理註冊及繳費手續。
3) 於規定期限未有辦理繳費手續之學生,其學位恕不保留。
4) 學生繳費或查詢資料,均須出示本院發出之取錄通知書或學生證。

三. 紀律

本院學生必須﹕

1) 遵守本院之規章制度。
2) 尊敬教師及職員,愛護同學。
3) 上課專心聽講、虛心學習和服從教導。
4) 保持課室及環境清潔,愛護公物。
5) 保持寧靜,不得在本院內喧嘩,以免影響教學活動之進行。
6) 獲院方同意後,方可使用院內設備。
7) 進入本院時,必須攜帶學生證。
8) 準時上課及帶備上課用品。
9) 須自行保管貴重物品。學生財物如有遺失,本院概不負責。
10) 參與本院指定之一切與學習有關之活動。
11) 以本院名義在外參加公開表演或比賽前,必須得本院同意。

四. 處分

1) 學生如違反本守則,本院將作出以下之處分﹕

 

1. 口頭告誡;
2. 書面警告;
3. 記過;
4. 開除學籍;
5. 其他。

注﹕口頭告誡或書面警告四次作記過一次,學生一學年內累積記過四次者,
  將被開除學籍。

2) 被開除學籍之學生,三年內不得再報讀本院。

五. 缺席

1) 學生因病或因事缺席,必須即時以書面向本院請假。如未能及時請假者,須于復課當日向本院遞交書面解釋。
2) 學生請假超過一個月者,需申請休學。
3) 學生無合理解釋而缺席者,作無故缺席論。
4) 學生遲到超過十五分鐘者,作無故缺席論。
5) 學生無故缺席超過一學期授課時間三分之一時,其學籍將立即被取消;同時,本院將於兩年內不接受其修讀或報讀任何其他課程。

六. 休學及退學

1) 學生必須提前以書面申請休學,經院方批准後,其學籍始得保留。
2) 學生不得在一學年中,連續或間斷休學超過三個月,否則學院將按退學情況處理。
3) 休學生復學,必須辦理復學手續。
4) 已經註冊繳費之學生,如無意在本院繼續學習,退學時必須辦理退學手續,否則其修讀或報讀本院其他課程之資格將在兩年內被取消。
5) 學生於新學期開始前,申請休學一整學期(連續三個月),而獲院方批准,則可豁免繳交該學期之學費。
6) 休學少於一學期之學生仍需繳交整學期之學費。
7) 休學及退學之學生,已繳交之學費概不退還。

七. 遺漏事項

在本守則內沒有規定之事項將由本院主管人員處理,而最終決定權屬文化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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