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明確提出城區內建築限制

21/03/2018

  特區政府高度重視世界遺產“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並嚴格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國際上對世遺保護的要求,編製《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以下簡稱《管理計劃》)。

  根據上述法律第52條第1項的規定,《管理計劃》諮詢文本內,明確提出了“景觀視廊”及“街道風貌”的保護對象、價值及管理措施。在“景觀視廊”部份,文本內明確提出了11條重要景觀視廊,當中包括涉及現行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的由東望洋炮台及燈塔望向外港方向的景觀視廊。

  由於這些視廊大部份均已超出歷史城區的法定範圍,並且其涉及城市規劃層面上不同專業範疇的綜合考量,因此文本提出視廊所涉及的景觀範圍,須由職權部門以城市規劃手段,共同對其發展制定合適的建築高度,並在日後的城市規劃中體現。同時,《城市規劃》法內亦明確規定了,日後在編製城市規劃時,須確認和考慮《管理計劃》的規定。在公開諮詢完成後,在社會大眾對相關保護對象、價值及管理措施之共識的基礎上,文化局會與各公共部門緊密溝通,共同落實社會大眾所認同的內容,並以此基礎在參與相關部門的城市規劃編製工作時,發表確保世界遺產得到嚴格保護的意見。

  在公開諮詢期間,社會上有意見提出對景觀視廊設置方面的建議。特別是提出應增加從西望洋山望向舊大橋方向的景觀視廊,文化局認為意見對完善《管理計劃》具有積極正面的幫助,因此亦將針對有關的意見,探討該視廊的調整工作。

  另一方面,根據上述法律第52條第2項的規定,《管理計劃》諮詢文本內,亦有明確和具體地提出了城區內的建築限制條件,當中具體提出城區內文物建築地段的建築限制條件均受嚴格限制,以確保其文物價值得以保存和延續;同時明確提出城區內與文物建築地段相鄰的地段的建築限制條件,包括除了高度限制外,亦須在建築設計、色彩、材質等方面與相鄰的文物建築相協調;另外,對於城區內一般區域的建築限制條件,則要求整體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高度等級為A級或以上的高層樓宇(即20.5米或以下)。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41屆世界遺產委員會的相關決議,本年12月1日前,特區政府將向世界遺產中心提交“澳門歷史城區保護狀況的更新報告”,其內容需包括《管理計劃》的工作進度。儘管決議內容沒有明確要求提交《管理計劃》的行政法規草案,但為讓世界遺產中心更好和更詳盡地掌握和了解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工作的情況,文化局已於去年安排編製《管理計劃》行政法規草案之工作,而相關工作正有序進行中,本局有信心可完成該行政法規草案並一併於本年12月1日前提交予世界遺產中心。

  對有團體將就《管理計劃》的工作向國際組織提出意見,本局樂見社會大眾對本澳世遺保護及《管理計劃》相關工作的關注,亦歡迎社會大眾繼續支持、配合和監督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