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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青年音樂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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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規則
比賽規則
參賽者可同時參加不多於四個組別的比賽,每一組別只可選取其中一個級別參加;
倘為“鋼琴四手聯彈”及“重奏”組別,在同一組別中,參賽者不得參加多於一個隊伍;
參賽者應按照自身的音樂程度挑選合適之組別;
3.1“協奏曲”組別的參加者,不得同時參加同一樂器的“初級”或“中級”組別;
3.2 主辦單位若發現參賽者之音樂程度與參賽組別程度不相符,有權取消該參賽者之有關參賽組別;
若參賽者過往曾在《澳門青年音樂比賽》中獲取某一獨奏組別第一名,則不得再次參加該組別之比賽;
凡在大專院校修讀“鋼琴”或“豎琴”專業的全日制學生,或從事專業之全職音樂工作者均不得參加比賽;
參賽者必須按照抽籤的次序出賽。只在特殊情況下,而又獲主辦單位同意,始可更改比賽次序。主辦單位將以電話形式通知參賽者申請之結果及更改之時間。
參賽者必須按指定時間到達比賽現場,連同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到報到處向工作人員報到,並領取出場編號;
未能於指定時間往報到處領取出場次序編號的參賽者,將被視為遲到;
8.1遲到者可獲安排上台演奏,但不得角逐任何獎項;評判對其演奏只給予評語而不予評分;
8.2 遲到者於司儀宣佈其上台演奏仍不在現場,將被視為自動棄權處理,不獲安排上台演奏。
參賽者報到後,如需離開比賽現場,需自行計算返回場地時間。倘司儀宣佈其上台演奏時仍不在現場,將被視為自動棄權處理;
評判的評分成績決定為最終決定;
當參賽者的演奏未能令評判作出決定時,評判可要求參賽者重覆演奏有關的比賽曲目;
當參賽者演奏超過限定時間或評判認為演奏足以令其作出決定時,評判可要求參賽者停止演奏;
參賽者演奏協奏曲必須自行安排伴奏,若比賽時伴奏者缺席,評判將給予該參賽者評語而不給予評分;
參賽者及其老師、親友和代辦人於比賽期間不得與評判接觸或談話,違者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若個別參賽者與評判有親屬、師生或業務上之關係,參賽者應於比賽前知會主辦單位,有關的參賽者將不獲該評判評分。如發現隱瞞不報,主辦單位有權取消該參賽者之比賽資格,或所得的獎項、獎金;
一經報名,所繳費用,恕不退還;
按規定,所有組別需最少有5名參賽者或5隊參賽隊伍,方得角逐獎項;
17.1倘參加人數或隊伍不足,參賽者仍可獲安排上台演奏,評判將給予評語及評分,但參賽者不得角逐前三名獎項。唯當參賽者的表現卓越,評判可推薦其參與《文化局大獎》、《最具潛質獎》、《最佳表現隊伍獎》及《美國俄亥俄州戴頓市萊特州立大學奬學金》的選拔以及作為《頒獎典禮暨優勝者音樂會》的候選演出者;
主辦單位有權修訂或取消有關比賽的各項細則及保留最終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