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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青年音樂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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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青年音樂比賽

比賽規則

  1. 參賽者可參加不多於四個組別的比賽;
     
  2. 倘為重奏 /合奏組別,在同一組別中,所有參賽者不得參加多於一個隊伍;
     
  3. 獨奏組別的參賽者應按照自身的音樂程度挑選合適之組別;

    3.1         倘同一樂器設有不同級別(初 / / 高),參賽者只可選取其中一個級別參賽;

    3.2         所有參加協奏曲組別者,不得同時參加同一樂器的初級或中級組別;

    3.3         主辦單位若發現參賽者之音樂程度與參賽組別程度不相符,有權取消該參賽者之有關參賽組別;
     

  4. 若參賽者過往曾在澳門青年音樂比賽中獲取某一獨奏組別之冠軍,則不得再次參加該組別之比賽;
     
  5. 凡在專上院校修讀相關的樂器演奏或聲樂專業的全日制學生,或從事專業之全職音樂工作者均不得參加比賽;
     
  6. 倘有需要更換人選,需符合以下規定:

    6.1         報名後,獨奏組別的參賽者一概不得更換人選;

    6.2         倘為重奏 / 合奏組別,參賽者需透過書面申請更換人選,有關申請需於2008513日或之前提出,逾期恕不受理;
     

  7. 主辦單位將以電腦抽籤方式決定參賽者的比賽順序,參賽者必須按照抽籤的次序出賽。參賽者若要更改比賽次序,需提出書面申請,並只在特殊情況下,而又獲主辦單位同意,始可更改比賽次序。
     
  8. 比賽順序將於200862於文化局網頁內公佈,並同時張貼於澳門塔石藝文館(荷蘭園大馬路95號)以供查閱,時間由星期一至日,上午10時至下午7時;;
     
  9. 參賽者必須按指定時間到達比賽現場,連同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到報到處向工作人員報到,並領取出場編號;
     
  10. 未能按指定時間向比賽現場報到處工作人員領取出場次序編號的參賽者,將被視為遲到;
     

    10.1     遲到者可獲安排上台演奏,但不得角逐任何獎項;評判對其演奏只給予評語而不予評分;

    10.2     遲到者於司儀宣佈其上台演奏仍不在現場,將視為自動棄權處理,不獲安排上台演奏。
     

  11. 參賽者於報到後應留在比賽現場等候出場,不得擅自離開比賽場地,否則將被視為自動棄權處理。
     
  12. 若參賽者缺席所報組別的比賽,將被視作自動棄權處理;
     
  13. 評判的評核成績決定為最終決定;
     
  14. 當參賽者的演奏未能令評判作出決定時,評判可要求參賽者重覆演奏有關的比賽曲目;
     
  15. 當參賽者演奏超過限定時間或評判認為演奏足以令其作出決定時,評判可要求參賽者停止演奏;
     
  16. 參賽者演奏協奏曲必須自行安排伴奏,若比賽時伴奏者缺席,評判將給予該參賽者評語而不給予評分;
     
  17. 參賽者及其老師、親友和代辦人於比賽期間不得與評判接觸或談話,違者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18. 若個別參賽者與評判有親屬、師生或業務上之關係,參賽者應於比賽前知會主辦單位,有關的參賽者將不獲該評判評分。如發現隱瞞不報,主辦單位有權取消該參賽者之比賽資格;
     
  19. 一經報名,所繳費用,恕不退還;
     
  20. 按規定,所有組別需最少有5名參賽者或5隊參賽隊伍,方得角逐獎項;

    20.1     倘參加人數或隊伍不足,參賽者仍可獲安排上台演奏,唯評判只給予評語而不給予評分,參賽者將不得角逐任何獎項;
     

  21. 主辦單位有權修訂或取消有關比賽的各項細則及保留最終決定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