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用演奏廳(208室)及戲劇排練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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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借用手續及一般守則
- 在澳門特區政府註冊之文化團體、機構及學校均可申請借用文化局屬下澳門演藝學院演奏廳(208室)及戲劇排練室。
- 批准借用場地與否屬文化局局長的專有權限。
- 承借方須填妥由澳門演藝學院提供的借用場地申請表,於舉行活動前三十天向文化局局長提出申請。申請借用場地時,須將有關表演節目或活動內容簡介以書面形式一併提交。
- 無論批准借用場地與否,文化局將在接到申請書後十五天內以書面回覆;若申請被批准,承借方必須在批准後的五個工作天內辦妥所有借場手續,並須繳付相應的場租及按金。
- 變更場地之原有設備須先得澳門演藝學院同意。
- 倘場地或場地之原有設備於借用期間出現損壞或遺失,承借方須負賠償之責。
- 承借方除繳交相應的場租及按金外,另須負責有關服務之一切開支。
- 因承借方使用場地所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概由承借方負責。
- 場地之使用以文化局所舉辦的活動為優先。
- 倘同一時間有超過一項借用申請時,則以遞交申請之先後次序安排,其中以文化局贊助之活動為優先。
- 承借方可售賣門票,但文化局將保留要求承借方調整票價之權限。
- 承借方不得將場地轉借予第三者。
- 使用場地期間,承借方之代表必須在場。
- 承借方在使用場地前後,須與澳門演藝學院員工即時進行場地驗收工作。
- 必要時,文化局有權取消已批准之場地借用申請或要求更改已批准之活動日期,承借方不得異議。
乙•場租及服務收費標準(以每場三小時計)
一•公開活動
- 每場澳門幣 150元。
二•綵排
- 每場澳門幣 150元。
- 綵排時不得對外開放。
三•按金
- 每項申請為澳門幣 500元。
- 若承借方在場地借用期間並無破壞場地及損壞或遺失學院的設備,所繳按金將獲全數退回,並須於十個工作天內領回,逾期者,其所繳按金將上繳文化局。
四•助理員
- 借用場地時,須有一名由澳門演藝學院指定之助理員在場,工作時段以場地借用前後30分鐘作結算。
- 當值助理員在辦公時間內協助綵排,文化局不另收取助理員服務費。
- 助理員服務費為每小時澳門幣 60元,由承借方直接支付予助理員。
五•鋼琴調音服務
- 借用場地時需使用澳門演藝學院鋼琴者,須繳付租金澳門幣
100元。
- 鋼琴調音由澳門演藝學院指定之琴行或調音師負責,鋼琴調音服務費由承借方直接支付予有關之琴行或調音師。
六•減免收費
- 在特別情況下,經文化局確認的慈善演出或文化活動,可酌情減免部份收費。
丙•承借人須知
- 保持場內、外的秩序良好,注意環境衛生。
- 禁止在場內飲食、吸煙。
- 未經許可,不得擅用院內其它設施。
- 當需張貼或懸掛裝飾物件及宣傳品時,須先徵得文化局的同意。
- 不得利用場地進行商業或與法律有抵觸之活動。
- 若臨時取消活動,須以書面知會文化局。
- 若在舉行活動前六個工作天取消原有借場安排,文化局將收取手續費澳門幣
75元;若活動在舉行前兩個工作天取消,文化局將收取手續費澳門幣
100元;若時間短於兩個工作天,所繳場租將不予發還。
- 若因故要延期舉行活動而重辦借用手續時,須另繳手續費澳門幣
50元。
- 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令活動未能如期舉行而重辦借用手續時,免繳手續費。
- 演奏廳最多可容納一百名觀眾。
丁•在不影響學院正常教學活動的前提下,演奏廳(208室)及戲劇排練室方可外借。
註:如需“借用場地申請表”請到演藝學院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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